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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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85 年 10 月 01 日 |
二 「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
及要保事項等,其內容各公司得自行設計,其必要之項目須依照保險
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辦理。如另欲適用於附加健康保
險或附加傷害保險者,須依其特性,另載明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
附加健康保險適用) 及第一百三十五條 (附加傷害保險適用) 規定之
內容 (但已於保單條款或要保書其他項目載明者免列) 。另於保單條
款中規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 (如保費自動墊繳之同意、紅利給付
方式選擇等) ,亦應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