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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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第 8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
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
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