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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第 8 條
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推定為電子文件之發文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 推定為電子文件之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有一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以與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最密 切相關之業務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不明者,以執行 業務之主要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未有執行業務地者,以其住所為發文地及收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