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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32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 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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