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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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