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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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第 17 條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
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
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
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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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