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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9 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 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