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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第 42 條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 利息一併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