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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第 46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 三十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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