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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十七、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過去兩年」、「最 近兩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兩年、五 年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