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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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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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
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