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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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