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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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
三之一、本注意事項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自然
人或法人:
(一)自然人或法人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以書面向人身保險業申請為
高資產客戶:
1.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
財力證明;或於該人身保險業依附件所列方式計算之當年度
年繳化保險費達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之財力聲明書
。
2.經人身保險業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
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該自然人或法
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3.客戶充分了解人身保險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予高資產客戶
與其他相關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二)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其為銀行高資產客戶之證明,並以書面申請
經人身保險業確認,得簽署為高資產客戶。
已具備其他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符合前項
第一款第一目條件並經人身保險業確認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者,得以書面向人身保險業申請為高資產客戶。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可投資資產,係指存款、國內外有價證
券或短期票券(包含以附條件交易方式買入之債券或短期票券)
、結構型商品、黃金存摺等金融資產。所稱淨值,係指客戶之投
資本金扣除設質質借之金額,如金融資產具公開市場價格或參考
價格者,以其市場價格或參考價格衡量其價值扣除設質質借之金
額計算。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投資型保險之帳戶價值或非投資型
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關高資產客戶應符合之條件,應由人身保險業盡合理調查之責
任,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依據人身保險業訂定之瞭
解客戶程序及接受客戶標準審核通過。
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高資產客戶身分者,視為具備各金融商品或
服務所涉業務法規所定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身分。
人身保險業對於已申請為高資產客戶者,應每屆滿二年或每屆滿
二年後於最近一次辦理本項業務時進行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高
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
人身保險業應定期評估客戶於該保險業之保單價值或年繳化保險
費,或具備銀行高資產客戶之身分,如發現客戶未達高資產客戶
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時,應取得客戶書面確認是否續行新增第三點
第一項所定財富管理業務。
高資產客戶得以書面向人身保險業申請終止該高資產客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