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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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伍、核保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核保人員是壽險公司經營成敗的關鍵。一位善盡職責的核保人員,除
了具有豐富的專業素養之外,還須具有崇高的道德操守,俾能提昇保
險的信譽及發揮保險的功能。因此,核保人員在工作上必須遵守下列
的職業道德規範:
一、核保人員應秉持專業、誠信、公平、公正、良知及超然之原則服務。
二、核保人員應瞭解「核保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並善加信守。
三、核保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核保人員執行業務時如與自身利益相衝突時,應主動迴避。
五、核保人員應積極參與人身保險核保專業課程之訓練及活動,密切注意
保險相關法規、行政命令及政策之新增或修訂等重要資訊,閱讀核保
、醫學或法律相關書籍,以增進自身的核保專業知識。參與簽署商品
之核保人員並應參加一定時數之相關業務專業訓練。
六、核保人員執行業務時,不應對保戶有偏頗之行為並盡力維護全體保戶
之公平利益。
七、核保人員對保戶之資料應善盡保密義務,非因業務正當需要,不得透
露他人。
八、核保人員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踰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必要範
圍。
九、核保人員應致力維護壽險業之形象。
十、核保人員發現有冒用人身保險業核保人員名義情事者,應予舉發。
十一、當人身保險業主管機關、相關權責機構(組織)或所屬公司,向核
保人員提出與案件調查有關且必要之詢問或意見徵詢時,有義務予
以配合,並依據其專業認知,正確回覆詢問或意見徵詢及提供相關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