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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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9 條
(契約有效期間)
※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不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
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1304207572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實
施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8 條
※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不保證續保適用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
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