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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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
第 8 條
金融服務業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採取線上成交者,依本辦
法規定應說明或揭露事項,得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方式為之。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401
940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8 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採取線上成交
者,依本辦法規定應說明或揭露事項,得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方式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