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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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三、金融業就本會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
規章等規範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試辦(
以下簡稱試辦業務)。
試辦業務經本會核准者,於試辦期間及試辦範圍內,不受本會核准函
中所列之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規章
等規範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包含創新商業模式及既有商業模式
之擴展。
金融業得與其他非金融業之相關業者合作辦理試辦,並由金融業向本
會提出申請。
業務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者,應另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申請創新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