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營運持續管理或緊急應變相關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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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
四、因應重大風險或緊急應變之措施
(一)事件發生之通知:
當重大事件發生時確認要件是否成就,於知悉後儘速通報公司有關
主管。若達到「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範圍
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成立專責小組召集應變小組會議:
有關主管接獲通報後,為能統籌綜理應變事宜,公司應指定人員擔
任應變負責人,該負責人於一定時限內成立專責小組並召開小組會
議以決定是否啟動相關因應措施並確保各項應變工作落實執行。
(三)啟動相關因應措施:
1.瞭解或確認事項:事件之發生、是否產生人員及財產之損失、估
計可能恢復時間目標、備用地點及相關設備處理、溝通協調等。
2.啟動因應措施:提供相關部門所掌握到執行業務所需要資源受到
影響之程度、確認政府機關、醫院以及緊急救援單位等的運作狀
況、安排給予適當協助、為設備的移動做運輸安排等。
(四)營運恢復
啟動備援機制或營運恢復計畫,例如:安排適當的臨時辦公地點或
在原辦公室附近安置員工、啟動資訊異地備援或備份電腦資料與重
要文件、召集相關人員至備用地點持續營運、依據員工的可用性排
定工作時程等,以確保其發揮效用以減低發生時所產生之可能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