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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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為落實保險業簽發電子保單之紀錄保存、內部安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
之管理,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自
律規範。
為督促各會員公司落實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之紀錄保存、內部安
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亦納入本自律規範之適用。
保險業簽發電子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依據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所稱電子保單係指保險業與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約定以電子文件
方式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
第一項所稱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係指保險業與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
,並約定以紙本文件搭配 QR Code 或網址方式提供保險契約條款簽發之
保險單或暫保單。
前項所稱以紙本文件搭配 QR Code 或網址方式係指將保單內容拆分為以
下二部份文件,以不同形式提供保戶:
一、紙本文件:為具簽名、個人資料等文件,如要保書、條款審閱期間確
認聲明書、重要事項告知書、 QR Code 或網址等。
二、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險契約條款以 QR Code 或網址印製於紙本
文件提供保戶。
保險公司應於投保文件中告知保戶以紙本文件搭配 QR Code 或網址(紙
本)型式提供保單,且取得客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