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總說明(94.12.12  修正)》

本準則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曾於九十二年七月
八日發布修正。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
務報表之編製」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修正、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
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暨配合保險
實務需要,爰修正「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玆將
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
    爰修正「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之定義、明定資產負債表應列示
    「其他金融負債」科目。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修正,爰增訂待處分長期股權
    投資科目,另明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並
    增訂有關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之應揭露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五條) 
三、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公
    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爰酌作下列修正:
 (一) 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
      1.資產科目:刪除「短期投資」、「應收出售遠匯款」、「應收遠匯款–外幣
        」、「出售 (或購入) 遠匯折價」等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資產項下增
        訂「指定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
        期日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資產達一定標準者應
        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修正條文第七條) 
      2.負債科目:刪除「應付購進遠匯款」、「應付遠匯款–外幣」、「出售 (或
        購入) 遠匯溢價」等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負債項下增訂「指定公平價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
        債」、「特別股負債」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負債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
        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修正條文第八條) 
      3.於股東權益項下增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 損益表會計科目:刪除「證券交易利益」、「長期股權投資利益」、「出售 (
      或購入) 遠匯溢價攤銷數」等科目,分別於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增訂「金
      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採權益法
      認列之投資損益」等科目,並將「兌換損益」科目由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
      及損失項下,分類為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下。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財務報表附註:為配合第三十四號公報實施後可能造成列於相同科目有不同評
      價基礎,爰規定於附註中對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應註明評價基礎並分別列示。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 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格式之修正及增訂:配合本次財務報表會計科
      目之修正,重新修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之編
      製格式,並增訂相關會計科目明細表。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爰酌作
    下列修正:
 (一) 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增訂不動產、固定資產應列累計減損。 (修正條文第七
      條) 
 (二) 損益表科目:增訂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科目。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修正後之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以控制力作判斷標準,對
    具控制力之子公司亦須按季以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爰修正相關規定。 (修正條
    文第二十四條) 
六、會計原則變動係屬企業之重要財務資訊,為即時揭露本資訊,爰增訂企業會計原
    則變動申請本會核准後應公告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會計師複核意見及
    實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並參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重行公告財務
    報告之標準,對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
    意見之標準作適度修正。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配合『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評估分類不再區分短、
    中、長三類,且備抵呆帳提列標準亦因逾期時間及有否擔保品而有不同提列比重
    。又避免實務上無法分類表達,爰將短、中、長期擔保放款及放款類之催收款項
    統一列為放款,現行第三項第六款「其他資產」有關催收款項酌作文字修正。 (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參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爰增列承
    受擔保品之項目及評價方式。 (修正條文第七條) 
九、配合保險商品實務需要,爰將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資產負債表科目及損益表科目
    酌作文字修正為分離帳戶保險商品。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十、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
    訊處理準則」,有關財務預測之編製、表達、公告申報等規定於該準則統一、完
    整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