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總說明(99.07.21  訂定)》

鑑於近年來保險業將部分業務委託他人辦理之需求逐漸增加,為確保保險業委外作業
品質及消費者資料安全應有適當規範,減低對保險業營運可能造成之風險及對消費者
權益之損害,爰參酌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及目前保險
業實務運作,訂定本應注意事項。主要內容包括規範保險業作業委外之事項範圍、消
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之遵循原則等。本應注意事項全文共計十九
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應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保險業作業委外之法令遵循及內控內稽原則(第二點)。
三、明定保險業如將作業委外至國外時應事先確認之事項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第三
    點)。
四、保險業得辦理作業委外事項範圍(第四點)。
五、保險業作業委外設置控管專責單位,有效執行事前及事後相關控管作業程序及明
    定其職權行使範圍(第五點至第七點)。
六、保險業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包括作業委外爭端處理程序、消
    費者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移轉方法及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消費者資
    料之監督方法(第八點)。
七、保險業訂定作業委外內部作業之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包括建立風險辨識程
    序、風險效益分析及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第九點)。
八、保險業訂定作業委外內部作業之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包括訂定作業委外監
    督管理之作業程序,並將其納入整體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
    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第十點)。
九、明定作業委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第十一點)。
十、明定催收作業委外受委託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第十二點)。
十一、明定保險業對催收作業委外受委託機構之查核及管理事項(第十三點)。
十二、明定催收作業委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第十四點)。
十三、明定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注意義務(第十五點)。
十四、明定保險業及其催收作業委外受委託機構違反本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處置措
      施(第十六點)。
十五、保險業作業委外,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作業委外事項進
      行查核,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第十七點)。
十六、保險業作業委外於本應注意事項發布施行後,如有未符本應注意事項規定事項
      ,除本應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應於六個月內限期調整或補正(第十八點)。
十七、保險業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規定,
      並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第十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