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12.29 修正)》 鑒於保險業與一般行業及銀行業之行業特性不同,並為利於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 編製財務報告之合理性及一致性規範,我國爰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依據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公布「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後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訂定及修正,各 歷經四次修正,嗣後並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之發布及參酌國際保險業財務報表之表達,爰統合「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相關規定,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明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於「人身保險業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廢止。其後保險業將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為利於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在共通性項目能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維持一致,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本準則。 本次修正主要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一百年十一月七日確定將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 IFRS 9 生 效前,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九十八年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爰修正本準則中有關適用 IFRS 9 金融資產之相關會 計處理。 本準則現行條文計三十七條,本次修正八條、新增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及參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明 定保險業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以求一致性。(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基於穩健原則及俾使保險公司強化負債準備金之作業,除保險負債會計政策或會 計估計事項者可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變動,其餘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變動不 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變動。(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爰修正四大表有關金融資產相關會計項目之 認列、表達及揭露: (一)資產負債表:刪除適用 IFRS 9 之資產、負債及權益之會計項目,於資產項目 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負債項目增訂「以成本衡量之金 融負債」,並將其他權益項目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具投資之利益及損失」,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二)綜合損益表:刪除「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 」及「金融資產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利 益(損失)」,並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以成本衡量之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已實現損益」、「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損益之已實現 損益」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等損益項目。(修正條文第 十二條) 四、參酌 IAS 39 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爰增訂保險業之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 IFRS 時重分類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之一) 五、文字調整(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相關表格名稱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另修正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等級資訊中有關上開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會計項目名稱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款之格式 A)、配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 之修訂,修正財務報表四大表之格式內容及其相關之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四及第二十九條之相關修正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