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5.12 修正)》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發布,並經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及一百零
三年八月八日四次修正。茲配合美國 COSO 委員會西元二○一三年提出之「內部控制
–整體架構」更新報告(下稱美國 COSO 更新報告),爰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共修正十九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參考美國 COSO 更新報告並考量我國國情及實務運作,修正內部控制制度目標及
    組成要素,且除相關法令外,對於規範及章程等相關規定亦應納入遵循之目標,
    爰酌修文字,另鑑於更新報告強調公司治理觀念,爰將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
    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八條)
二、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增訂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總稽核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一條)
三、為維持內部稽核單位執行查核工作之超然獨立,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免、升遷
    等事宜與經理部門人員作區隔,爰增訂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
    門人員互為代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為強化公司治理,對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保險業,該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應列
    入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項目,爰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考量申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之範圍,並不限於內部稽核查
    核發現者,尚應包括主管機關、會計師等外部查核單位檢查所提與主管機關日常
    監理發現者,爰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