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五之四修正總說明(106.01 .24 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五次修正,茲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六年適用之逐號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 簡稱 IFRSs)公報修正規定,並配合保險業目前實施 IFRSs 或實務運作情形檢討現 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七條及 三個格式,新增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規定,明定資產 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相關規定及修正附表;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 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第三十八號「無形資產」規定,明定折舊或攤銷 應反映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 減損」規定,明定企業評估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及減損時,應揭露之相關資 訊。(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明定確定福利計畫應揭露之相關資訊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規定,釐清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與大 陸投資資訊揭露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四) 四、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修正關係人之認定範圍及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八條) 五、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強化虧損公司及董事、監察人 酬金超過一定標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揭露規範,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並 配合公司法規範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修正有關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格式九) 六、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零四年十 月十三日發布「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IFRSs 問答集規定,明定企業併購會計處 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七、為加強商譽減損評估之規範,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資產減損」規定, 明定商譽減損測試及揭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二) 八、考量現行保險業財務報告相關書件已進行資訊公開,且公開發行保險業財務報告 相關書件均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爰修正財務報告相關書件抄送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九、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