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5.09 修正)》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發
布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主要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
,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二十八條,本次修正六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刪除「認許」等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二、配合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九條之修正,爰將「廢止其認許」修正為「廢止外國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配合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修正,爰將「申請撤回認許」修正為「申請廢止分
    公司登記」。(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配合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修正,爰將「備案」修正為「登記」。(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