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109.04.28 修正)》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參
酌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四十五條及該條相關令釋與保險業經營特性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授權訂定,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並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及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三次
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
○八○二○○九三二○號令(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令)發布金控法
第四十五條釋疑,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
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之規範內容,並明定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第三人
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無適用金控法第四十五條之交易態樣。另金管會以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八○二一一九七九○號函(以下簡稱金管會一
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函),釋示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指數投資證券
相關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基於金管會所轄金融機構於財務業務所受監理目的相似之相關監理措施宜有一致性規
範等考量,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金管會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增
    訂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本人」之範圍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另考量本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後段與第三人進行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之交易態樣甚多,為使規
    範明確,爰參照金管會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令第九點明定如保險業之利害關係
    人未涉及直接從事保險業與第三人之交易行為,且該二交易屬不同契約,無本辦
    法適用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照金管會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函,增訂保險業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
    之指數投資證券,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另考量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為兼營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所為之交易,其資金來源及交
    易型態,與保險業之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辦理是
    項交易態樣類似,爰參照金管會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令第一點第十款增列得採
    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