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2.22 修正)》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以來, 經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部分修正條文自一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茲配合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以及相關法律租稅優惠規定之增 修,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租稅優惠法律之增修,修正本條例所稱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項目及引用條次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一日實施房地合一稅新制,修正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應加計其 房地交易分開計稅之所得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原第六款移列至第五款,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四、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 定,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