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十一、第二十二條格式十五修 正總說明(111.12.29 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十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規定,及國內 目前實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爰茲參考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及二個格式,修正 重點如下: 一、為釐清本準則所稱「重大」之定義,以利實務遵循,爰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 「財務報表之表達」、「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及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聲 明書第二號「作重大性判斷」內容,增訂重大之定義及評估重大時應考量之因素 ,並釐清判斷應揭露之重大資訊時,應以主要使用者之資訊需求出發,並配合修 正相關條文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值變動及錯誤」之修正,明定會 計估計值及會計政策定義;另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 規定評價技術原則應一致地採用,爰規範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 產及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所致者,應依第六條會計估計值變動程序 辦理;另為避免保險業自願於年度中改變會計政策選擇,致同一會計年度已公告 申報之財務報告造成投資人誤解,爰增訂保險公司應評估該會計政策變動對當年 度各季財務報告之影響數,若已達本準則第五條所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應予重 編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修正我國審計準 則名稱及編號並調整審計準則用語,爰將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及七十一號分 別修正為審計準則 320 號及 620 號,並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修正為「審 計準則」。(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保險業之盈餘分配,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 ,提經股東會承認,爰修正相關格式及附註說明。(修正第二十一條格式十一及 第二十二條格式十五) 五、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