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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 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保險商品於本準則施行前經審查通過者,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