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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