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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第 6 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第 7 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 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 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 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 算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