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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第 5 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 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 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 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 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 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 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保險業 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 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 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 十二、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 、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 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 之管理。 前三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