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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8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 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 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 之許可。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第 143-4 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 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 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理賠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 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之核保人員。 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核保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 執行核保業務滿二年者。
第 13 條
保險業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核保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 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之理賠人員。 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 執行理賠業務滿二年者。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 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 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 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 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 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 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並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精算業務三年 以上者,以辦理簽署財產保險業送審之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為限。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 作五年以上。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 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 內外實際處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第十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 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