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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32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年度法令遵循計畫至少應包括: 一、對各單位法令遵循事項之評估計畫。 二、上年度違反法令規章案件處理結果之覆核。 三、保險法令等相關法令規章之變動管理。 四、法令遵循之教育訓練及業務宣導。 五、法令遵循制度之檢討改善。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章規定。 三、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 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應由總 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 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六、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 施。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 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