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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帳戶價值的讓與及移轉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以帳戶價值讓與比例表(如附表一)約定個人帳戶價值 之讓與比例與自被保險人加保日起○○年內(不得高於六年),將該被保 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與該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 讓與部分之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單權利之影響。 前項個人帳戶價值之讓與比例經約定後不得變更。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在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 ,本公司依前二項所約定之讓與比例計入各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 戶,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在扣除附加費用後(如附表二)計入 其自費帳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未歸帳戶價值依約定之讓與條件、比例、金 額與時間,移轉至已歸帳戶;要保人亦得申請將公共帳戶價值移轉至指定 被保險人之未歸帳戶與已歸帳戶。本公司不受理要保人申請將被保險人之 個人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 被保險人因離職、退休、契約終止或其他原因而退保但尚未轉換為本公司 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或未申領應得之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該被保險人之已 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
第 8 條
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郵 遞方式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與各被保險人所屬未歸帳戶、已歸帳戶與 自費帳戶之帳戶價值。 前項帳戶價值係指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度按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 與比例,分配至各帳戶。 二、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之各帳戶價值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 並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與比例,分配至各該帳戶後之和。 二、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五項約定,將該被保險人之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 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其帳戶價值將依每日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 利法計算之利息,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郵遞 方式通知各被保險人所屬個人保留帳戶之帳戶價值。
第 13 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扣除解約費用,向本公司投保個人年 金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