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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第 2 條
二、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 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 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 新臺幣九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 保險事故為限。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失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 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5.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6.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第一類職業類別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完全失 能,現為萬分之八點一八一)之百分之五十。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 新臺幣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 險事故為限。 5.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