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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第 6 條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依附件 2 填具教育訓練計畫表函報壽險公會彙總。 各壽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壽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壽險公會召開教育訓練研究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 管機制。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 同業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