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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第 12 條
登錄證應黏貼業務員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一吋半身照片,並記載下列事 項: 一、所屬公司名稱及登錄字號。 二、姓名。 三、性別。 四、所屬公司授權招攬行為之範圍。 五、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六、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六款之發證日期,於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應填寫業務員初次辦 理登錄日期,若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間隔期間超過一 年以上者,其發證日期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於第六年度起登錄證 應填寫業務員辦理換證日期為其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