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第 2 條
二、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指下列事件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 常營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如附件):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辦公處所或設備遭破壞 或遭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 如資金運用)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 (六)大量解約或保單貸款之情事。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 (八)保險業國外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有違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件之 情事。 (九)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 失達等值美元一千萬元以上。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 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