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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第 9 條
影像理賠 影像理賠服務係指受益人經由保險業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 程式(APP) 提出理賠申請,並自主上傳或授權指定之醫療院所將理賠申 請文件之影像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傳送予保險業,再將前述紙本文件繳回保 險業(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在此限);保險業依所收到之理賠文件影像 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先行受理、審核並完成理賠之服務。 本條服務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受益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險金給 付(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失能及重大/特定傷(疾)病保險金為 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三、理賠金限匯款方式給付至受益人本人帳戶。 四、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需待紙本文件繳回保險業後始 能進行理賠核付(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在此限)。 五、應由保險業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本條服務風險管控措施如下: 一、受益人首次申請需簽署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同意事項) ,如以紙本簽署者,將簽署完畢之同意書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 書正本於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業。 二、受益人如未繳回正(紙)本文件,應於系統設定受益人未來之理賠案 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條服務之機制。 三、正(紙)本文件繳回後,與影像進行比對是否一致。 四、應將本條服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每半年對影 像送件之理賠送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抽 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經聯繫受益人,仍未繳回文件者,應啟動調查機制,以確認文件真偽 。 六、如發現文件偽造等情事,應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並於系統設定受益 人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條服務之機制。 七、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適用第二、三、五目之規定。 保險業辦理本條服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理賠正確率(包含給付範圍、給付金額與給付對象)不低於傳統理賠 申請方式。 二、平均理賠日數應少於傳統理賠申請日數至少一日。 三、正本繳回率應與傳統理賠案件相同,即百分之一百或針對全數未繳回 者啟動調查機制,並確認文件真偽(如:調查人員持文件影本至醫療 院所確認)。
第 12 條
業務員協助申請(行動理賠) 業務員協助申請(行動理賠)服務係指透過保險業業務員或服務人員提供 之行動裝置輸入受益人理賠申請資料,並經受益人同意上傳或授權指定之 醫療院所將理賠申請文件之影像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傳送予保險業,保險業 即可就電子傳送的資訊欄位及文件影像資料進行受理、審核並完成理賠之 服務。 本條服務風險控管措施如下: 一、保險業業務員或服務人員辦理本條服務,應符合「保險業經營行動服 務自律規範」第五條之規範。 二、業務員或服務人員須使用所屬公司配給之帳號及密碼,始得登入行動 裝置之作業系統內;登入後應於行動裝置上,完成受益人申請理賠服 務相關資料之輸入。 三、由受益人瀏覽並確認申請理賠相關資料輸入內容後,於行動裝置上親 自簽名,使用保險存摺帳號或強化版行動身分識別進行身分識別及完 成同意之意思表示通過者,可無須於行動裝置上簽名。 四、保險業應採第三條所定之身分認證及同意方式,確認受益人有透過行 動裝置申請理賠服務事項之意思,並向受益人收取申請理賠所需相關 文件資料。 五、應建立收回申請理賠相關文件之控管機制,惟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 在此限。 本條服務資訊安全控管如下: 一、對於業務員或服務人員登入行動裝置作業系統之身分認證安全控管, 應依設定密碼之安全控管作業進行密碼設定與身分驗證。 二、辦理本條服務輸入之申請資料,須以帳戶及密碼登入後,始能查閱相 關內容。 三、申請資料不得儲存於行動裝置。但因連線問題無法即時回傳系統時, 應將已輸入資料檔案以 AES 加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加密方式暫存於 行動裝置至多 12 小時,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存出,逾時將自動刪除 或封鎖,以確保資訊安全。 四、系統設定已簽署完成之申請資料不得修改,如修改則須經再次簽署始 得上傳。 五、已簽署之申請資料傳輸至主機系統時,系統應即同步刪除行動裝置留 存之申請資料。 六、業務員或服務人員登入密碼應定期更換,頻率不得高於九十日,逾期 未變更者,各會員應暫停其系統登入之權限,以避免盜用之情形。 七、明訂業務員或服務人員遺失行動裝置之標準通報流程以及接獲通報後 之標準處理作業流程。 八、建立備援機制相關規範。 九、定期檢視本條服務相關資訊系統之安全性及資訊安全控管制度之有效 性,並依檢視結果,採行必要之矯正與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