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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機構設立聯絡代表處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一 為加強對外國保險機構在我國設立聯絡代表處之管理,依據保險業管 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聯絡代表處,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