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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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
一、各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對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辦理,即對被保險人之身體狀
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
以評估。
(2)對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之特性及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
顧其合理權益之角度,評估心智、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
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進行危險評估,以核定
適當之承保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