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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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壹、送審文件部分:
一、未依規定檢附文件,例如:
(一) 引用已核准之資料,其條款或精算數值未隨案附上。
(二) 新商品送審未檢附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報主管機關聲
明書、契約條款對照表或經簽署人員簽署之文件。
(三) 計算說明書書列格式仍延用舊制,應依新制辦理。
(四) 檢附簽署文件均為影本,應至少檢附正本簽署文件一份。
(五) 商品部分變更未檢附部分變更聲明書。
(六) 複審案件,檢附部分變更聲明書。
二、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及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報主管機關日
期及預定上市日期未予標明,或核備、核准制之商品其報主管機關日
期與預定上市日期同一日。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未將保險商品所有條款歸類或聲明欄部
分未依送審條文確實勾列。
四、自行審核表勾列或記載之內容與保單條款或計算說明不符。
五、簽署人員誤列為簽證人員或以鉛筆簽署。
六、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之聲明事項未全。
七、公文函載所採之審查制度與所附文件所載之審查制度不符。
八、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未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其變更理由
。
九、自行審核表簽署人員非為公司授權簽署之人而為該商品之承辦人。
十、附件A、B之資料未依規定填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