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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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
一、緣起
(一)金管會 99 年 8 月 18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119460 號函,請
本會轉知各會員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時,必須敘明拒賠理由、所持契
約條款及相關法規。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99 年 10 月 14 日做
成決議,要求各保險公司受理人身保險理賠案件而有拒賠情形時,
除依金管會前揭函示辦理外,並須檢附支持拒賠理由之醫師意見、
醫事證明或醫療說明等相關文件,俾以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爰
再以 99 年 10 月 19 日金管保險字第 09902657110 號函重申前
開拒賠案件處理原則,並請本會協助研議檢附用以支持其說明之相
關證明資料事宜。
(二)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亦依據「全國消費者保護官第 40 次聯
繫會報暨消費爭議調解業務研討會」有關建議金管會加強督促保險
公司對於拒賠案件必須以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之提案,爰於 99 年 1
0 月 26 日召開「保險理賠案件處理程序事宜」會議,並決議請金
管會協助督促產、壽險公會研議保險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應遵循之相
關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