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填寫說明參考範例(以新契約投保時之要保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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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
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
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一 人身保險
(二)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 病歷、醫療、健康檢查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
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
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
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承保。
受告知人:_____(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各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
告知效力,各公司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保全履行告知義務之證明:
一、電話行銷之電話錄音檔。
二、當事人表明已受告知之書面文件或註明當事人已收受告知書之保單、
契約變更或理賠等簽收回條。
三、將告知書內容與要保書或保險契約相關申請文件合併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