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1.目的及適用性
1.1 為落實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之資本適足性評估,以加強資本管理,並
協助保險業發展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 ;以下簡稱 ORSA),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1.2 保險業建立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除應遵守相關法規外,
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1.3 本作業規範應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