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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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名詞定義)
第○條
本契約約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者,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
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
;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每○(月、季、半年、年)○(初、末)應給
付予受益人年金金額之換算依據。
二、保證期間:指不論受益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保
證期間至少十年),由要保人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時選擇。
三、年金給付年度: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
付年度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
四、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指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
與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
之末日為保單週年日。
五、保險金年金宣告利率:指本公司宣告並用以計算每期應給付年金金額
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
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六、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
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高於年金開始給付生效日當月之保險金年
金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以年金方式給
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
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條
本公司於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以指定保險金按各受益人當時之年齡及性
別,依當時年金給付適用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
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為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
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係指(1+ 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保險金年
金宣告利率)除以(1+ 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
年度週年日,依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第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
日計算調整係數時,前述所稱前一年金給付年度週年日為保險金年金給付
開始日。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保險金給付)
第○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提出申請以
年金方式給付。
本公司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將指定保險金依第○條約定方式計算年金金
額。本公司應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
人身故為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以身故當時之年金
金額,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滿尚未給
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
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條
計算保險金年金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元或第一年金給付年度每○
(月、季、半年、年)給付之年金金額低於○○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保險金年金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
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失蹤處理)
第○條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年金由本公司按第○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外,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依約定繼續給
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
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第○條
受益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申領之年金餘額,其法定繼承人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保險金年金給付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
領尚未領取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日(不得
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本契約約定之給付
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
(受益人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條
受益人於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當時之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受益人的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年齡高於○歲者,年金給付約定無效,本公司應將指定保險金無
息一次給付受益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本公司僅就其餘額一次給付
受益人,如已給付之年金金額超過指定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責
任且不再要求返還溢領部分之年金。
二、因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
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