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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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壹、前言
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參照國際經濟合作組織
(OECD)「G20 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第三點「金融服務業於
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
者。公平對待消費者應係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及企業文化之核心價值
,尤其應特別注意財務弱化族群之需要。」為確保金融服務業對每一
客戶提供相同服務,並依客戶需求提供適當照顧,落實普惠金融,期
透過金融服務業之誠信經營形成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具體落實公平對
待客戶之宗旨,參考實務理論及國際間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發展趨勢適
時滾動修正「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下稱本原則)九大原則內
容,新增「友善服務原則」及「落實誠信經營原則」,以為金融服務
業推動與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參考,俾利金融服務業遵循、重視並
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建立公平待客之企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