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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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1 條
目的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以下稱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客
戶、六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新住民之客戶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
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其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以提升保險業服務品質
,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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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