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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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效力)
本「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於保險
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適用本附加條
款之商品表」所列之本公司健康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本附
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
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